發布日期:2023-07-25
瀏覽量:71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溫馨提示
親愛的考生朋友們: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將于7月27日(星期四)進行,為確保您能順利參考,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請提前準備好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考場規則,提前熟悉考點位置及乘車路線(詳見附件1),避免走錯考點或考場,確保按時參加考試。
二、此次筆試考點在昭陽區城區范圍內,請考生提前安排住宿事宜。
三、此次筆試考試文具將進行統一配發,自備文具不得帶入考場。
四、若考生遭遇價格欺詐、強制消費等違法行為,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五、為嚴肅考風考紀,本次筆試將進行雷同卷鑒定,請遵守考試紀律,誠信參考,杜絕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對于涉考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我們將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考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詳見附件3)。
六、請各位考生關注氣象服務專報(見附件2),做好出行準備。
(昭通市人社局考試中心聯系電話:0870—2125983)
附件:
1.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
2.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氣象服務專報
3.誠信參加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倡議書
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
序號 | 屬地 |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乘車路線 |
1 | 昭通市 | 昭通衛生職業學院 | 昭通市昭陽區育才路603號 | 6路、34路、27路 |
2 | 昭通市 | 昭通市民族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北部新區大關路北部新洲后 | 46路 |
3 | 昭通市 | 昭通市實驗小學 | 昭通市昭陽區昭通大道6號 | 1路、13路、4路、20路、17路、27路 |
4 | 昭通市 | 昭通市實驗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環湖北路51號 | 11路、1路、46路、3路,16路 |
5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二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環東路146號 | 17路、4路、20路、13路、46路、27路 |
6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三小學濟川校區 | 昭通市昭陽區環西路165號(河濱公園旁) | 17路20路4路 |
7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三小學西城校區 | 昭通市昭陽區板板橋巷85號(通江路80號附近) | 17路20路4路 |
8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三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小李子園26號 | 48路、17路14路 |
9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五小學 | 昭通市昭陽區二環南路448號 | 29路3路 |
10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一小學 | 昭通市昭陽區啟明路1號(烏蒙古鎮北側) | 17路、14路、48路 |
11 | 昭陽區 | 昭陽區第一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和平街43號 | 29路、24路、16路、3路、18路、31路、25路 |
12 | 昭陽區 | 昭陽區鳳凰中學 | 昭通市昭陽區鳳霞路鳳凰山方向(歐派楓景住宅小區旁) | 3路 |
附件2
7月26到27日昭陽天氣預報
一、具體天氣預報
7月26日:白天陰有小到中雨,17℃~23℃;夜間陰有小雨,17℃~20℃;
7月27日:白天陰有小雨,18℃~23℃;夜間陰有小雨,18℃~21℃;
二、溫馨提示
考生出行需帶好雨具,做好防雨準備;道路濕滑,需注意行車安全。
附件3
誠信參加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倡議書
親愛的考生朋友們: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將于7月27日進行,請各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誠信參考,杜絕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對于涉考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我們將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考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35號令節選)
第四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Oti6JPZDvQzJhAXYgt21iw